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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批转浙江省委关于几个带政策性问题的意见

日期:1949-11-2 作者:[待确定]

华中局、华南分局、西南局、西北局,德怀[1]同志:

兹将浙江省委十月二十七日关于几个带政策性的问题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这些问题各省都有,值得注意,请转发所属省委、区党委、市委、地委,连同自己在反霸减租斗争中所得材料加以研究,以其意见汇报中央为盼。

中 央十一月二日

浙江省委原电如下:

华东局,并报毛主席,并各地委:

省代表会议后,群众运动正在迅速开展中。但各地发生了几个新的带政策性的问题,特报告如下,并请求指示,以便处理。

(一)减租问题中,发生减牛租问题。我们正在收集有牛出租者是什么人、牛租种类及租额、出租牛与自备牛的比例等具体材料,则确定是否减租、减多少的问题。我们认为,牛租问题,关系生产很大,同时,也是确定打击面的问题。一般说,有牛出租者,以富农、富裕中农为主,少数的中小地主及中农。如果处理不好,可能引起养牛户怕减租后又会分牛,而将牛宰杀变卖,故必须慎重。

(二)雇工增加工资问题。这也是一个重要的政策性问

题,处理不当,可能引起大批解雇,造成田地荒芜。有的地区工资很高,一般佃农都愿做雇工。据杭县一个区,一天即有二十个雇工前来政府请求,不准雇主解雇。有的地区工资很低,必须适当改善,但解雇问题必然发生。是否需要一次解决,这必须具体收集减租后解雇的可能有多大,雇农工资标准有多少种,如何增加法为好,才能最后确定。

(三)大租、小租负担问题。一般情况是大租者多为大地主,小租者为二地主。在理论上说由大地主负担,似乎合理。但二地主自己无田,以租大地主土地达到剥削。因此,在租佃关系上,常常是直接剥削农民的。因此,必须两者以同等负担才算合理,而不能以此种小地主与一般的小地主相比。

(四)恶霸地主的工商业之处理。在反霸斗争中,原则上是不动其工商业的。但罪大恶极之首恶分子,既已判决死刑,家庭财产已极大部分没收,工商不能例外。但此种工商之处置,基本原则是不准分散与停业。归谁经营,必须经过研究。一般说,以收归公营为好。但为了照顾群众需要,以遣散若干部分归为暂时经营,也是必须的。两者之区别,是以工业与主要商业归公营。次要的、一般性的,以合作经营为好。

(五)在强大农民运动威力下,有主要的恶霸地主向政府自首的处理问题。这是大革命高潮必然发生的一种现象。恶霸地主已感觉走头无路,只好主动地屈服。但我应清醒认识,其企图是借此表明自己,麻痹我们,欺骗群众,埋藏其强大的动产,以作将来之反攻。因此,我们一方面,必须给他以自新之路,给以生命安全,人格不受侮辱等;另方面,必须向他们说明,要他向群众坦白反省,经过群众的诉苦控诉后,根据其罪恶程度及反省程度给以从轻处分。其财产之处理,也根据一般处理恶霸财产一样。我们本月二十二日,在《浙江日报》三版对此问题写了一个短评。

(六)关于积谷、公谷、庙谷、祠堂谷,除留给必要的祠堂、庙宇、香火祀礼费用之外,以不分散而集中由乡或区农协管理,作为农村合作资金为好。这对发展生产、交流城乡物资,将起着很重大作用。

(七)反霸中所没收之森林及原有之公共森林,一般说,以不分配给农民私有,而由农协管理为好。具体处理,尚待

研究。

(八)减租中,一切公田公地,一律照减,不得例外。但公田公地,是否分配给农民,或者采用公营农场或集体农场,尚待研究解决。

以上八个问题,希望各地委收集具体材料,经过讨论研究,把你们的意见报告省委。并请求华东局给以指示。

浙江省委十月二十七日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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